书刊损坏遗失赔偿办法

  图书馆各类书刊资料都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系学校宝贵财产,为避免书刊损坏、丢失,特制定本办法:
  1.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,可购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,另加10元图书加工费进行赔偿。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、无污损。挂失前后的逾期,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。
  2.遗失或损坏的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  (1)200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  (2)1991年至2000年出版的:按原价×3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  (3)1980年至1990年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  (4)1980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×2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。
  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,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,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。
  3.丢失期刊赔偿标准
  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,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收装订费20元。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,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,再加倍赔款。
  4.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、污损,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,图表类每面赔偿2元。凡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者,按原书刊价格的10倍赔偿。
  5.已赔偿的书刊若在赔款后三个月内找回,并完整无损,归还后可办理退款手续。超过三个月不予退款。
  6.凡属偷窃行为者,按所窃书刊原价格的10倍处罚。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倍处罚。
  7.对损坏或偷窃图书者,除需照章赔偿外,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、停止借阅权限,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。
  8.图书馆工作人员需按规定从校园卡内扣缴罚款,不得收取现金,若工作人员收取现金,被罚者有权向图书馆办公室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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